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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不能被无故延长
来源:  作者:本站

在与新人签下了合同,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大功告成了呢?那也未必。因为一些居心不良的企业雇主,照样能够在“试用期”三个字里找到盘剥新人的办法,那就是故意延长新人的试用期!


  尽管法律规定企业与新人签订劳动的试用期合同是有时效性的。但有些企业雇主却在试用期过后,


对新人将要“转正”会给企业增大成本感到心疼,于是往往未经和新人打招呼,以对方工作能力尚未达


标为由,单方面延长使用期。对于这种继续盘剥的行为,尽管新人会很不满,但又找不到维权的条款,


只好咬着牙服从雇主的决定。


  《劳动法》指出,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,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不能


通过延长试用期,对新劳动者继续进行考察。


新人同题困惑


  ·我所在的企业已经两个月没开支了,这时候向雇主要钱,不被他找个理由炒了才怪呢!


  ·试用期本来是双方自愿的,可是我们一旦进入试用期,就像踩上了一条不知航向的船,只能任由


这条船的主人摆布,根本就没有自主权。


  ·新人嘛,谁能保证在试用期不出点差错?如果因为出差错就可以作为被雇主作为延长新人试用期


的理由,那么我们新人能找出几个不是“留级生”的?


  ·有的雇主很鬼。为了规避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他们会等试用期完了后,以你能力未达标为由


炒了你,然后叫你重新签订合同。这样,新人就不得不再从新的试用期开始工作了。


  为新人维权支招


  第一招:如果企业雇主有意与你签劳动合同,为了尽量避免出现劳动争议,最好的方式便是在雇佣


关系开始时,即主动向企业雇主问清楚试用期限、评估标准、试用期间是否会根据工作能力的考评进行


弹性延长等问题。这些问题问清楚了,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(《劳动法》规定试用期应为3~6个月


,企业雇主已无权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,单方面的解除或延长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)。


  第二招:如果试用期满后,企业雇主对你的工作还不甚满意,要延长你的试用期,你就应该要求企


业对你不满意之处向你提出具体的依据(以合同书中规定的录用条件为准),如果企业雇主只是泛泛地口


头轻描淡写,而拒绝出具延长试用期的相关依据,你就应该指出对方的决定是违法的,并要求对方立即


收回延长试用期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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